青岛市首度为文明立法 | ||
发布时间: 2016-11-30 | ||
近日,青岛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草案表决稿)》。《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表决稿)》分总则、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促进与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三十八条,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领导机构、牵头单位、执法部门以及职责分工作出界定,明确提出十一条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条例规定,行经人行横道不按照规定减速或者停车让行、乱贴乱涂小广告等十种不文明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除依法实施强制执行外,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录入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个人诚信等挂钩。(摘自《齐鲁法制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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